各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各团市委,各市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妇联、科协:
为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依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的指导方针,开展好以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为主体的社会教育活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妇联、省科协决定共同开展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活动,奖励在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奖项命名为“银杏奖”,源于我国古代思想教育家孔子杏坛讲学、传道授业的教育理念。更因银杏作为珍稀树种,虽历尽沧桑,依然顽强生长,表现出旺盛的生命活力,既有文化教育传承的含义,又能准确反映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者辛勤育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银杏奖”前身为“辽宁省先进青少年宫”和“辽宁省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此活动的开展已在全省引起了较大反响,极大的鼓舞和激励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出贡献的广大校外教育工作者,今年,在原活动的基础上开展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活动,丰富评选内容,扩大评选范围,加大表彰力度,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推动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广泛开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科学的促进“银杏奖”奖项设立、奖励范围、评选条件、推荐程序、组织评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广泛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社会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银杏奖”的社会影响力;建立“银杏奖”评选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使“银杏奖”成为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的最高奖项,不断推动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评选范围
1.集体
从事青少年社会教育并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范围内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站)、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中小学生实践活动基地等。奖项名称为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集体,共30名。
2.个人
评选对象是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成绩突出的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站)、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的管理者、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和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先进个人”。授予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做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在职管理者和教师。奖项名称为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个人,共60名。
“终身成就奖”。授予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满25年,业绩显著的管理者和教师(含离退休人员)。奖项名称为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
“特别贡献奖”。授予关心和支持社会教育,对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奖项名称为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
四、评选条件
1.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集体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上做出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研究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紧紧围绕本部门职责职能,大力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有效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2)坚持公益性原则,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实践青少年社会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
(3)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4)设施健全,对环境改造,硬件建设投入有较大提高。
2.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个人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社会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关爱青少年,在青少年人才培养或教学服务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青少年社会教育理念,在教育活动或管理工作创新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管理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3.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爱岗敬业,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社会教育工作者扎实工作、甘于奉献的良好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满25年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在教育活动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长期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人士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美誉度。
4.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积极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支持,并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关心和支持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
(2)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社会教育理论研究和创新;
(3)在政策、技术、信息、宣传、服务及物质等方面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特别的贡献。
五、评选机构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妇联、省科协等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事宜。办公室设在辽宁省青少年宫协会秘书处(团省委权益部)。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辽宁省青少年宫协会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六、评选步骤
1.申报。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申报表,同时认真准备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版),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于11月30日前上报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材料要内容丰富,具体翔实,真实可靠。
2.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确定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集体奖和个人奖。获奖集体和个人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3.表彰。主办单位对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典型宣传。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活动是促进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2.严格把关。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是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典范,各地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加强宣传。各地要抓住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活动的契机,树立一批具有影响力、说服力的典型进行宣传,把辽宁省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八、评选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谷轲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21号
邮编:110003
电话(传真):024-22825928
邮箱:lntswqyb@126.com
附件:
1.辽宁省首届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集体申报表;
3.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先进个人申报表;
4.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申报表;
5.辽宁省首届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申报表。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文化厅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